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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汽車保險種類 from Mobile01

汽車強制險-規定最複雜,法令規定強制要保,死亡、第一等級殘廢給付200萬、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20萬元為限,需注意車碰車雙方不論過失均有理賠,駕駛載人開車撞電桿、牆等則因駕駛人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受害人,車上乘客有理賠,駕駛人不賠。

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費比較便宜,但是只理賠單一事故(沒撞到別台車),強制險的駕駛人傷害有實支實付,第三責任險的駕駛人傷害只有死殘&住院日額。

第三人責任險:個人認為C/P值最高的保險,車體險可以不保,第三人一定要保,但常常開車新手或老車大意不保或額度嚴重不足的,其重要性確和強制險不相上下,有分傷害及財損二部份。

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是不論誰開車(需有駕照),對於車子以外有事故第三人都可理賠,對於駕駛人及乘客是不理賠的,目前國內重大車禍死亡案件的和解金額約400~500萬元,強制險有200萬先啟動,不足的部份由第三人補,建議"至少"每一人500萬、每一事故用總額1000萬的額度。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險:每一意外事故財損:開車守規矩則建議至少保50萬,看到300萬以上車保持車距讓其他車插入即可,50萬對一般情況已足,路邊最常撞到的是圍牆、護欄、電桿,大概只要1X萬即足,撞到車子又有折舊及肇責比例分攤(除非你是後方車100%比例),但開車很猛右腳不聽使喚,則建議再提高。

第三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常開車的需要,保費貴大概一倍(相較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但是單一事故和碰撞都有賠,第三責任險的駕駛人傷害只有死殘&住院日額。

第三責任險附加乘客傷害=>保乘客,常載人的需要。

單純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保500萬/1000萬/50萬,保費只有2、3千元。


車體險:一般分為甲式、乙式、丙式,另外有保險公司推限額車體險/丙式限額車體險/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丁式車體險。
甲式車體險-保費約為車子原訂價的1/10,不明原因車損可理賠,保費6~1X萬
甲 式 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碰撞、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3.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4.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保險特色 】 
包含不明原因的車損。


乙式車體險-撞到東西、車輛後報警作筆錄皆可理賠,亦有人請業務出險送六片板烤,疑屬合法非法的灰色地帶,保費3~5萬,理賠駕駛為被保險人及其四等血親、三等姻親。
乙 式 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1.碰撞、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保險特色 】 
除了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不明原因外,保障內容與甲式一樣。


乙式車體險限定駕駛,理賠駕駛為被保險人、四等血親、三等姻親其中1至2人,理賠同乙式,保費較便宜。

丙式車體險-只能車碰車(有車牌的),到警察局作筆錄,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出險,倘沒有筆錄、沒有車碰車,撞牆、電桿、其他沒牌的鐵牛車、腳踏車是不理賠自己車體的修車費的,保費1.5~3萬,理賠駕駛為被保險人及其四等血親、三等姻親。

丙 式 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保險特色 】 
1.免自負額 
2.免勘車照相

丙式車體險限定駕駛,理賠駕駛為被保險人、四等血親、三等姻親其中1至2人,理賠同丙式,保費較便宜。

限額車體險/丙式限額車體險/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車體險:各家產險公司名稱可能有異,但精神類同,即車體險理賠金額有上限(例如3萬或10萬或20萬),駕駛人是否包含血親,應和保險公司確認。

丁式車體險-各家保險所稱的丁式, 承保範圍和內容都不相同,其中一類類同於限額車體險/丙式限額車體險/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亦有保險公司自創的丁式,其承保範圍則介於甲式及乙式之間。

所謂保險公司自己弄出來的 (丁 式) 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 承保範圍與丙式相同。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保險特色 】 
1.免自負額
2.免勘車照相 
3.保費便宜 
4.約定保額之限額車體險 



車體險需注意的是,如果是情侶關係或朋友,只能保乙式/丙式車體險(不能限定駕駛)+免追償,以上兩種車體險保費差很大,限定駕駛和免追償是不能同時存在的,因為互相衝突,免追償只能附加在一般車體險。

車體免追償附加條款:未附加免追償時,如男朋友保,女朋友開車、或同事間借車撞車,保險公司會代位求償向女友/同事追償車體修車費,這時候就尷尬了,所以須避免保險公司追償動作,保費只有幾百。

車體和他方撞車,基本上車體險的好處是代位求償,由保險公司理賠我方修車的錢,由保險公司向對方追償,免去時間、金錢上的耗費,但車體理賠是有其上限的,車體價值依牌價按每年折舊,每家保險公司均不同,法律上規定是”恢復至原狀”,零件依折舊計算、工資不打折。

車體免折舊附加條款:免折舊附加條款,常被人誤解,前面已經說了,車體按每年%折舊,所謂免折舊並不是今年70萬車體價值,明年還是70萬,後年還是70萬,而是所謂"當年度免折舊",亦即當年度價值不按月份比例打折。

車體險附加代步險條款:最高30日,進口車2000/日,國產、1000/日。

竊盜損失險:失竊報案才有理賠,零件被拔不理賠(除車移往第三地,殺肉拆解,棄置路邊,則仍可適用,但詳細仍需看不保條款),車體價值依牌價按每年折舊,每家保險公司均不同。

竊盜免折舊附加條款:類同車體免折舊。

竊盜險附加代步險:類同車體險附加代步險。

自負額:有車體險自負額及竊盜險自負額,自負額越高保費越便宜。

零件失竊險或高額零件險:一般為保費6倍為理賠上限,如保費為1500元,理賠上限則為9000元,c/p值低,如果要再增加額度,可保高額零件顯,但保費很高。

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酒償險):早期保險公司有推「酗酒駕車責任險(俗稱酗酒險)」,它附加在第三人責任險,車主如果喝酒開車肇事,保險公司就會賠償車禍的受害人,但後來被財政部禁止,因擔心駕駛投保後放心喝酒開車上路,等於變相鼓勵酒駕,亦有一派學者認為,如果不賣酗酒險,會讓酒駕受害的第三人得不到保障,後來保險公司調整保單改成「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俗稱酒償險)」送核定通過,保單才又重新推出,其差別是增訂向違規車主「追償」保險金的規定。

酒償險需附加在第三人責任險,是讓無辜之車禍受害第三人可快速獲得理賠,且其承保範圍不含財損、我方駕駛、乘客,保費約為約為第三人責任保險總保費的9%~10%,由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額)範圍內直接賠償。

未投保酒駕險:酒測值未達0.25毫克,第三人責任保險即可提供理賠,超過0.25因屬酒後駕車被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所以不賠。

有投保酒償險:舉例如oo保險公司條文參考:
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服用酒類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保險公司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保險公司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PS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酒駕造成第三人體傷/財損仍負理賠責任,並未訂立酒測上限,但因共同條款約定犯罪行為是除外不保,所以,若有附加酒償險,酒駕造成第三人損失, 第三人可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但若事後,公共危險罪判決確定,保險公司將會追回理賠金...
==> 不能以酒測 0.55為不賠的上限..
而是以是否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作為保險公司賠償與否的依據。

倘獲緩起訴處分,則會理賠,至於已經理賠受害者的,保險公司則不會向酒駕被保險人追償。

實務上0.55如何來的,保險條文也看不到0.55這個數字,有一說酒償險承保酒測值在0.25~0.55間,但我卻找不到相關依據,僅知依慣例未肇事酒測值達0.55會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但酒駕肇事移送標準就不知了,有關警察機關移送標準、檢察官起訴標準及法官判決確定的定案比例不清楚。

如果有專業從業人員可以回答這個區塊就好了。


順帶提強制責任險有關飲酒規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 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10 條: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第 13 條: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第 28 條: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 29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綜合以上條文,強制險在酒駕(超過0.25)撞及受害人,適用第 1 條、第10 條、第 13 條、第29條,保險公司仍應給付受害人,保險公司無權拒絕,但保險公司於給付金額範圍得代位行使受害人對酒駕者損害賠償請求權。

亦即強制險的理賠標準在0.25,可先賠受害人,保險公司有代位行使請求權向酒駕者求追回賠償金。


超額責任險:不是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有,強制險為理賠啟動的第一環,不足部分用第三人責任險來補(第二環),再不足則用超額責任險來補(第三環),可補傷害、死亡及財損理賠,運用彈性大,所以在有超額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投保則第三人責任險可降低(有最低額度規定)。


出處: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3137522


備註:

對於車險理賠有實際經驗的我~

除了國家規定的強制險要保外~另外都會建議客戶投保 第三責任險和財損~


 這樣可由保險公司去處理車禍後續的理賠。

開車的車主們也比較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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